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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6版《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》等计价定额的通知
来源: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量:551发布时间:2015-12-10 16:41:44

青建工〔2015〕431号

 

西宁市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,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,各有关单位:

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—2013)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》(GB50854—2013)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及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(GB50353—2013),满足我省工程建设计价工作需要,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了2016版《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消耗量定额与基价》《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》《青海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》《青海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》《青海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单价(西宁市区)》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混凝土、砂浆配合比》《青海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》《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》(包括安装分册和土建分册)《青海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》(以上定额简称《2016版计价定额》),现予发布,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。原发布的2004年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---建筑工程、装饰装修工程、安装工程、市政工程、园林绿化工程》(青建工〔2004〕34号)、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---建筑工程、装饰装修工程、安装工程、市政工程、园林绿化工程》(青建工〔2004〕229号)、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、砂浆配合比》(青建工〔2004〕34号)、和《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》(包括安装分册和土建分册)(青建工〔2006〕127号)、《青海省市政维护工程定额与基价》(青建工〔2007〕186号)停止执行。

2015年12月31日前发出招标文件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,应在合同中明确执行计价依据,2015年12月3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按《2016版计价定额》和“面积计算规范”执行。

《2016版计价定额》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。         

       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       2015年12月1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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